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 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导读: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的前提下,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更高水平开放试点,促进区域内改革政策协同增效

  作者|叶海生‘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4期

  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在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前提下,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激活发展动力,在综合考虑政策效果和风险控制等因素的基础上,于近期选择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本文主要介绍试点中的跨境投融资政策和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直接投资实现较高水平开放,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跨境融资限制大幅放宽,开放程度显著提升。总体上看,我国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始终兼顾开放和安全原则,各项改革开放措施的实际成效符合预期。

  立足新发展阶段,外汇领域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改革,统筹推进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的前提下,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更高水平开放试点,促进区域内改革政策协同增效,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以更加安全的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循环的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开展试点的四个区域分处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发展战略清晰、经济结构各具特色、政策诉求相对集中,同时区域范围较小、经济总量有限,有利于试点政策与实体经济发展较好融合,充分发挥政策红利的集成效应,防控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政策目标和总体原则

  此次试点中跨境投融资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推进区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协同增效,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改革路径,为构建与开放条件下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积累经验。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在试点区域实施高水平的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增强资金使用和汇兑便利性。二是加强政策配套和协同增效。强化区域内各类政策统筹,探索外汇管理改革从管道式开放逐步转向区域试点开放。三是强化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完善风险监测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探索适应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的风险防控机制。

  试点政策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跨境收支“真实性管理”原则,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在区域层面探索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干部队伍开放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一是服务实体、全面开放。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着力点,主要针对试点区域的非金融企业,通过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资金等政策,进一步简化跨境投融资管理手续,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监管政策环境,加快培育外贸外资新动能,增强国内国际经济联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二是整体推进、操作极简。此次试点政策将从过去单项式改革转为“综合集成式”改革,一次性推出涵盖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一揽子开放措施,对照实体企业“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的目标,全面清理堵点、淤点,实现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三是风险可控、监测有力。试点限于较小地区范围、面向实体企业,不涉及跨境证券交易、个人项下政策调整,从方案设计上确保风险可控。密切跟踪试点实施情况,建立健全评估和纠偏机制,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落实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要求,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政策可以概括为“9+2”组合,主要包括以下。

九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

  一是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试点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借用外债。

  二是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一方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简化外汇登记,允许其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另一方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允许其开展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对外股权、债权投资。

  三是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适度扩大对外资产转让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允许试点区域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

  四是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在现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试点区域跨国公司相关业务手续,放松资金使用和汇兑限制,支持和促进地区总部经济发展。

  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不含房地产投资),无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接收境内再投资的企业应按规定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接收相关投资资金。

  六是主要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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